固原市创发营销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铺公开竞租的公告 [2022-06-01]
事发当晚,保定市公安局就立即着手召开新闻发布会,48小时内新华社就发布了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的消息。
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特征就是对不同的指导思想、制度形式、道德标准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它的核心在于价值选择。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对人民法官的义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好法官、人民信赖的法官、党和人民放心的法官的基本判断标准。
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法官 核心价值观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构建和大力弘扬,必将会从整体上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风貌,大力提升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为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奠定良性评价的社会舆论环境,为推动和深化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意识形态的保障。因此,构建和弘扬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立足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同时结合人民法官的岗位特点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履行审判职责的实践,全面和正确地予以把握。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依法审判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
法官办案,清廉才能刚正,不廉洁就会为情所困、为财所迷,从而丧失自身清正廉洁的品格。从法官履职的客观效果来看,司法为民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
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
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
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
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
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
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
进入专题: 婚姻法 。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
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
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
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吕氏春秋·遇合》)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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